我于2000年8月4日进现在这家公司。(公司在东莞)2008年以前一直未签合同。2008年,2009各签定一年期合共两次。现合同到期,公司要求以二个半月买断以前年限,重新以新员工入职来签合同。请问我可以拿到十个月的补偿吗?另入职以来一直未休年假,应该怎样与公司谈补偿,保险公司也一直用东莞市的最工资标准来交的。请问可以要求以实际工资来要求公司补交吗?
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0-05-06 12: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