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年63岁。由于是知青,提前在外地办理了提前退休回到上海工作,并于2009年7月在外地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我2000年1月1日进入目前的公司(上海)工作,于2002年1月1日与公司补签了“聘用合同”,工作时间已达十二年之久。目前税前月薪为人民币6100元整。 我在2008年5月时罹患胃癌,经治疗基本康复后又在目前公司继续工作。(2011年)11月查出胃癌复发并已转移,属晚期。进行了手术后,至今仍在治疗中。公司在2011年11月份开始,按照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80%向我发放工资至今。在我达到退休年龄之时,公司也未与我终止原“聘用合同”,也没有与我签订过“特殊劳动关系合同”。 2012年2月24日公司的上海地区负责人来我家看望,并口头向我提出了公司的决议: 1、 原公司与我签订的“聘用合同”在我退休之时已经作废; 2、 一次性发放疾病抚恤金:人民币 36,600.00 元整(共计6个月工资); 3、 如不服公司决议,可打官司;若服从公司决议,公司将与我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若领取36,600.00元后,将不再提出任何申诉。 我认为公司的决议不合理。理由如下: 1、 因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变更,本人查询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在退休年龄达到后原合同即作废”这一项; 2、 若原合同有效,由于我是癌症晚期病人,公司应发放医疗补助费用,共计十二个月的工资; 3、 自2011年11月起,因我连续工龄已超过8年,病假工资应为工资的100%。 以上本人的要求是否合理,盼复!
公司在你患病期间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该依法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按照工作每满一年赔偿2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你的工作满8年可以获得16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
2012-03-06 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