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对地下车位只售不租,这种做法合理吗?而且非业主(住在外面的人)都可以不限数量的购买车位,我觉得这种做法很离谱。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要求。擅自对外出售,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如需了解更多,您可登录:“湖南房地产律师门户网”详细了解和咨询,网址:www.lawyerlhp.com
2012-03-09 23: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