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4年在海军服役,是体育兵。人员类别是文职军官、军衔是8级3档、职务档次是13级4档。我于2003年转业,当时回到地方已经安排工作,后有广州某基地想继续让我回来从事体育工作,用商调函把我从家里的单位调到广州基地,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手续。由于来广州基地大强度的训练,2005使我不幸的患上了慢性肾炎。当时基地让我养病同时也慢慢恢复训练,在基地的要求下我在2009年坚持打完了第十一届全运会。就在今年基地突然让我一次性买断,不准备对我的病情负责。我当时来广州不是工作调动关系吗?像我这样的情况单位可不可以就这样让我买断?这样对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我该怎么办呢
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5-10 22:38:05
申请劳动仲裁是个途径,但是广州的劳动仲裁一般都会判劳动者输。 建议你可以考虑向人事部门申请裁决。 以上回答仅作参考,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2010-05-11 13: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