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与前妻在2003年因她有外遇协议离婚,因她急于离婚其协议书内容由她所写。内容大致:我们房屋的共同财产,她所属的部分无偿赠送女儿,家中的现金与首饰全部由她带走。但时隔3年2006年前妻有起诉,要回赠与女儿的财产,但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现2010年他有起诉中院,其内容同上。 我现咨询:第一在我国法律上离婚协议多年后是否可以推翻? 第二引房屋的产权在本人名下,无法专到女儿名下,像这种情况他能否收回财产? 第三离婚协议财产赠予和单纯财产赠予在我国法律上是否一样?
1.离婚协议是永久生效的,不可以推翻。 2.不可以收回财产。 3.这两种赠与行为没有区别。
2010-05-10 22:29:01
你们房屋的共同财产,她所属的部分无偿赠送女儿,家中的现金与首饰全部由她带走,房屋虽没有过户,但她赠与房屋女儿正在居住,赠与己经生效,她无权要回房屋。
2010-05-11 05:43:55
第一,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协商签订,没有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它一直都会有效力,推翻不了。 第二,她不能收回财产,况且财产已经赠与,跟她没关系了。 第三,这两种赠与是没有区别的。
2010-05-11 08:40:23
同意以上律师的解答
2010-05-11 13: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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