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获权底价不高于40000元/亩。甲方为支持一方产业发展,按乙方该宗土地获权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办理权证所需的全部税费)超过20000元/亩的部分的等额款项配套给乙方,并在该宗地土地出让金清缴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现上述配套款项。请问以上条款对甲、乙方有什么不同?
各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2012-03-20 00:10:15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