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施工合同上, 甲方的名头是***公司,而签合同用公章则是该公司的临时机构***公司***项目经理部,此合同有效吗?
该项目经理属于表见代理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该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11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