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07年进我公司上班,未签合同,2008年出了新劳动法后才签合同,续签一年,到今年4月底合同期已到,公司决定不再续签了,按照新劳动法规定工作满三年可以补偿三个月的工资。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三个月的工资吗?如果公司不补偿,我该怎样做?进行劳动仲裁我能补到三个月的工资吗?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11 13:24:54
您好! 【1】建议先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 【2】不成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3】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010-05-11 14:5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