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私房要被政府征收,我家原本的房子面积房产证上登记的只有25.9平米,房子是祖上留下来的,共有四个产权人。现在我家住在那里,现在动迁办只同意给我们安置一套两室一厅的廉租房。但我家有9个人,都住在那,居委会也出了证明,其中有三个人的户口也在这里。这样的安置住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要求动迁办须至少安置两套廉租房或是经济适用房,以保证居住条件。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还有,动迁办总是要求我们先搬走,我们坚持要先办完租房或购房合同才搬走,我该如何处理,前面有个邻居因为先搬走了就没有如期拿到房子,后来动迁办写了个《承诺书》,答应5月6日交房,请问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再有动迁办是赣州市房屋拆迁公司,而我们的房子是市政府征收,我要求动迁办提供市政府的委托援权书,当时工作人员推说在领导那里。理论上说,他作为一个公司,如果没有授权是没有资格来要求我搬走或是对我的房产作其它处置的,对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