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03年4月宣判被告(建房子的老板)赔尝原告(受伤者是我父亲)因帮其打工所负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24000元,至今为止被告一分未讨,目前我父亲已丧失劳动能力快9年了,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还要不断吃药等医疗费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多次找到法院强制执行都因被告不在家找不到人而未果,之后请求法院帮助找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却要求至少先准备给6000元的开销才帮忙找人,并且还不一定能找到,原本家境贫穷给不起,所以至今未得到赔尝,小弟请求法律界专业人事帮忙是否能有办法讨回公道
你好! 判决后应当及时申请执行的!
2012-03-18 17: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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