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2年5月8号开始到这家公司,我最近一次签订合同是08年签的到2010年12月30日止, 如公司以降薪或其他理由不和我续签合同, 我可以得到补偿吗?可以得到多少, 怎么计算? 希望各位专家帮忙解答.谢谢
公司的的行为属于变相解除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11 2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