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监狱的会计在在职期间如果侵占了罪犯财产的问题?

咨询者 : fa120499 - 吉林     时间 : 2010-05-11 23:55:52    状态 : 已解决



监狱的会计在在职期间,用非法的手段得到了被判长期有期徒刑罪犯在商场的店铺执照。并将其对外出租收取房租已经很长很长时间。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文,应该怎么处罚?应该向什么地方举报?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戴长洪   [北京]    13311003088

本案需要根据其具体采取何种非法手段及相关证据情况确定。

2010-05-12 07:09:57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怎么个非法手段?建议向所在监狱举报。

2010-05-12 07:13:17

吴京京   [北京]    13581873719

向所在监狱举报即可。

2010-05-12 08:53:04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该行为侵犯了该罪犯的财产权利,该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罪犯家属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010-05-12 10:24:10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