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兄弟三人,两个哥哥在外地居住结婚,我在和父母在村里居住,父母有房产两处,一处父母一直居住,一处是我结婚的时候父母给村里要的。后来我自己以家里兄弟三人的名义又给村里要了一处(问过两个哥哥,他们在外地不在村里要)村里统一登记的时候父亲写了一人一处即三个房产证。后来村里拆迁规划,父亲便写了房屋分割协议,我结婚时的房产归我所有,父母现居住的房产给两个哥哥所有,我自己给村里要的未在协议中写明(原因是自己要的,不是父母财产)。我们三人签字,于是我就有两个房产证:一个是我自己要的写的自己的名字。一个是我结婚父母给要的写的哥哥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房屋协议有效吗?
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0-05-12 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