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2009年1月把房屋出租给刘某,合同约定每个月的1至5号交纳当月的租金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纳)。超过30日不交纳租金的合同解除。 今年2月5日我查询我的账号,刘某只向我交纳了租金2000元。另有3000元未交纳。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请问:刘某只向我交纳了2000元租金,他说合同没有约定说一定要交清才能解除合同,交了部分租金就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刘某这分明是在狡辩,请问我们间的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已经解除了吗?盼复,谢谢!!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签订的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解除,即对方不支付租金,也包括对方没有全部支付租金的情况,你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其一定时间内补交,否则限期搬离。
2012-03-13 08:40:09
1、合同没约定清楚,对方是在违约,你可以要求他补足,但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可以向对方出具书面交费通知,逾期交纳的解除合同。
2012-03-13 13:28:14
以合同而定
2012-03-13 17:22:07
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
2012-03-14 16: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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