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 我所属运输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2011年7月 我所属公司将车转让于我,与某公司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无变动,并继续维持合同规定,2011年12月 租赁合同到期,其公司以各种理由推后合同签订日期,为其继续服务3个月后 其公司提出要解除与我的合同关系,(合同以到期3个月),因我不同意解除合同关系,期公司将原合同进行更改后要求签订,但其更改的降低租赁资金.这算不算是恶意毁约?
1、后面你们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原合同自然终止,如果对重新签订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不予以签订; 2、原合同履行期已中止,新合同可 以重新进行约定,不算违约。
2012-03-15 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