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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险理赔的法律依据?

咨询者 : fa120695 - 上海     时间 : 2010-05-14 22:48:05    状态 : 已解决



当事人于2008年六月购买一辆摩托车,并上牌和购买了强制保险,七月办理驾驶证。但当时只拿到交费发票,因集体办证的人太多,至十二月未能拿到驾证。因出行不便当事人于十二月中旬无证驾驶将一老妇撞死,当时因伤重和恐惧而逃逸。于事发第三天由家属代当事人向公安部门自首,并主动向受害人赔偿。第二年四月份收到有关部门下发的驾驶证,六月份伤愈后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置和法院判决。但保险公司拒赔,聘律师辩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和肇事逃逸为理由拒赔。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参考?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贾永平   [北京]    13671266400

不太明白你描述的逻辑关系,你说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上诉,那一审判决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赔付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保险公司上诉,应当以二审判决为最终结果。

2010-05-14 23:53:57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一审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2010-05-15 08:43:3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的赔付是不区分双方责任的大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15 10:16:37

任济舟   [上海]    15316556340

依据保险合同办理。建议带上保险合同与律师面谈。本律师专业办理损害赔偿案件,如果需要可与本律师联系。

2010-05-17 0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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