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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纠纷?

咨询者 : fa336860 - 四川     时间 : 2012-03-16 09:15:41    状态 : 已解决



我一朋友在2009年初向我借了三万元钱,并在借条中承诺于2009年底归还,但是到2011年底都未归还借款。本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开庭。但那朋友又在2012年2月初归还我一万元钱,我向其写下收条,并在收条里注明下欠的二万元钱一年内还清。可法庭在开庭时被告在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书的时候缺席,法官告知我因为我又给被告写了收条的原因,要求我撤诉,我于是又写了撤诉申请。请问: 1、这样的情况,法庭处理是否恰当?当时能否缺席判决? 2、我当时起诉的时间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了,现在诉讼时效是否会因我的撤诉而失去? 3、因为被告归还那一万元的时候,我给其出的收条中写明了下欠的二万元可在一年内还清,如果对方不还,且诉讼时效还有能再次起诉的时候我又凭什么起诉?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吴君瑜   [广东]    13421398256

1、你写了一年内还清其它的,说明你同意对方延迟还款,法院的处理无不当; 2、其它还款到应还款日后,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应还款日起算。

2012-03-16 09:45:54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

2012-03-17 23:41:06

严亨春   [四川]    13547251888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你对原先的起诉标的双方重新进行了处分,形成了新的协议

2012-03-18 14: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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