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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咨询者 : fa120736 - 广东     时间 : 2010-05-15 17:12:40    状态 : 已解决



某女,1982年出生,河南人,1999年在中山打工,认识四川籍一男,两人恋爱未办理结婚,2000年就生下一女儿,残疾严重,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现在在男方家,由男方母亲照养。后来男女双方到男方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手续。因女方家寄去的证明印章不够清析为由,办证人员不给办理。之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均在外务工。男方因第一胎生了个残疾小孩,想再生一个,女方不同意。 后来,女方的亲哥,自己家中已生了三个小孩,婚外恋又生下一男婴,男方看在女方面子上,决定收养此男婴。于是男方与他哥婚外生小孩的情人私下写了契约。内容是:是某年的一天经过双方同意把一男孩抱给另一方,抱的一方拿一万块作为生的一方的生育之恩。以后孩子姓程,所有的抚养权和义务权都归程家所管。与生父母毫无关系,断绝一切来往。此行为,由男方身份签名办理,女没有参与。 此后,男在家养小孩,女方打厂工维持生活。领养小孩也没有去办任何手续。日后,两人感因经济困难,怀疑女方藏私房钱,开始争吵,感情破裂,后来男方动手打女方。女方离开男方独立生活。至今五年,每月按是寄钱给男方家母,作为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过程中,男向女方伸手要钱两次,女给两次共给了千多元。双方也没有办理结婚,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女方已尽到自己能尽的责任。 现在女方向男方提出要求,双方应划分关系,各尽其责。但双方都不愿带共同的非婚生子。 请问尊敬的律师,现女方,打算另找人结婚。应和之前的男方需要办理哪些关系。才能顺利的去另结婚。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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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要处理好小孩的抚养问题即可,先行的法律对“事实婚姻”不认可,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

2010-05-15 20:18:0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可以自由与别人结婚。 孩子由其父母共同抚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16 00:25:02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先前婚姻因未办理婚姻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女方若想与他人结婚,可直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需要前男方出具任何手续。

2010-05-16 17: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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