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1年9月在烟台某工程监理项目部上班,至今未签订任何用工合同,我在2012年3月10日休假期间提出辞职要求,项目老总拒绝发放我2月份工资,并要求我回公司后才能将拖欠工资发放,由于路途遥远,来回机票价格很高,我不想回到公司项目部。请问我能否在不回公司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12-03-18 13:5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