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于1996年经人介绍收养了一个两个月的男婴,但我家并不符合收养条件也并没有到民政局登记。当时也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对方写了一张送子约,大意是自愿将孩子送养并永不相认之类。但期间其亲生母亲有数次来看他,并在他十二岁的时候告诉他是自己所生。如果,小孩已经十四岁,我父母由于年龄和精力的原因不愿再继续抚养而想把监护责任交于其亲生父母。(因对方比我父母年轻)当然,孩子本身也存在很多不听话的问题让我的父母心力憔悴,而决意将孩子还于其亲生父母。但对方并不愿意接收。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起诉变更监护人,让其亲生父母承担抚养责任,并补偿你家抚养该男婴的支出。 北京殷国丰律师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5-17 12: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