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7月30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5年。与该公司贸易分公司的贸易管理部签订培训协议。今年2月我提出辞职,现在公司可能会提出赔偿培训费用! 1、我查看了2002年河北省的劳动合同条例,注明合同期限3-10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而我的合同中试用期是6个月。 2、试用期培训中公司外聘了一些老师及内部的员工给我们讲产品、服务等相关知识,但最后我的岗位与培训的专业知识无关。 3、培训协议中注明了提前离职需赔付培训期间的工资、补助、及一切费用! 4、之前与我同签合同的同事中,已经有1人离职,并未赔付任何费用,现在如果找我收取,是否合理? 5、我在生产岗位上,公司内部的员工守则中每两月一次的10天的休假从来没有休过(事实上申请也从来不批,没人休过,所以我不敢打休假报告),在外出差时间多,有票据为证我是在工作,但是回公司后无票据,会不会我一回公司就算做休息了(实际上会公司也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