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老婆离婚了,我们是协议离婚的,她名下占有我们村股份公司的股权在协议上已经写的很清楚,我们当时协议是已经说好把她名下股份的所有权无条件赠送给我女儿,我付二十万人民币给她。我去村委问相关的事宜时他们说我女儿的那份股份属于转让不是继承,股份公司章程写的很清楚,股份只可以继承,任何人都不能出让或购买。我跟我老婆虽然离婚了,但是我女儿是她生的,母亲赠送股份给女儿到底属于继承还是转让呢?我补给她的那二十万事赡养费,不是购买股份的费用?
一、公司的股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你可以依法分得股权,可以不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二、母亲赠送股份给女儿不属于继承也不属于转让。就是赠与行为。 三、章程写的股份只可以继承,任何人都不能出让或购买,是有效力的条款,是合法的。你们的女儿在其母亲未去世之前或者在公司的章程未修改之前,是不能取得其母亲在公司的股份的。 四、你补给她的那二十万是属于赡养费,还是购买股份的费用,要看你们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购买股份的费用,在购买不成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2010-05-20 08:36:54
广州股权律师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 首先你的问题比较复杂。既然属于股份,作为股权人理所应当有权进行转让。你的问题属于转让,村委会的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你带上有关资料联系本律师详谈。
2010-05-20 09:01:22
1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予以限制。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予以限制的公司章程,从实际判例来看,是无效的。因此,你们村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只可以继承,任何人都不能出让或者购买的约定无效。 2 继承是死因法律行为,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所以母亲送给女儿的股份是转让而非继承。 3 你付给的二十万人民币是何种性质,应当按照你们当时的约定看。
2010-05-20 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