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交通石油公司职工,该公司于2002年被另一实业开发公司兼并,按照兼并协议,实业开发公司应发给我一次性安置补偿费10万元,因我有10万元的油料销售款始终未能收回,交通石油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决定以我的安置费折抵欠款,导致我近10年未领到一次性安置费。我是否可以起诉公路原属管理局侵权,要回我的安置费。恳请指教,谢谢!
可以。公路运输管理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这是二个法律关系,不能这样处理。
2010-05-20 17:04:26
你可以起诉要回你的安置费。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20 17:20:54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 你公司的做法违法,油料款属于单位的经营风险,应当由单位承担,单位依次为理由不予支付安置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依法维权。
2010-05-20 23:47:45
你可以起诉要回你的安置费。
2010-05-21 1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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