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诉离婚,我们没有房产和存款,他有复员费,在法庭上,我出示我的借条(因他将近两年未曾给我生活费,我借钱用于我和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他说对我的借条不知情,法院说不作为共同债务,由债权人另行起诉我们夫妻俩。另外,他以前因他工作的事向我母亲借一万元,我要求作为共同债务,他承认借过,但是说已经还了,又拿不出证据,法院以这个有疑议为由也让另行起诉,谁能帮我解答这些都合理么?谢谢
你可以要求你母亲出庭作证即可。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21 14: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