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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家属要赔钱,老板不同意?

咨询者 : fa121136 - 辽宁     时间 : 2010-05-22 13:41:21    状态 : 已解决



工地工人,男57岁,在放假期间独自出去喝酒后出现脑出血,工地老板拿钱治疗后病情严重,医生说要是手术会下不来手术台,其家人同意回家不治疗,后病人去世、火化。现在其家人又要求老板陪偿6000元钱,老板不同意,其家人要起诉,请问这钱应该拿吗?

  另外 7 位律师回答

席公民   [北京]    13901014007

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老板不需承担责任。

2010-05-22 15:13:29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劳动者在放假期间发生的事情,老板没有任何责任,不需要支付此笔费用。

2010-05-22 17:16:24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1、该工人与该公司应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为该工人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未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自该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为该工人补办社会保险。若未办理社会保险,可调解要求公司依保险办法规定的公司承担费用标准承担责任。另丧葬费应承担。 2、据相关规定,建筑工人提起仲裁、诉讼,应以招用工人的建筑公司为被告。“工地老板”若未从该工人处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2010-05-22 17:58:37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工人家属向老板索要赔偿钱困难很大,证据理由不充足。

2010-05-22 18:23:44

张峻铭   [北京]    13683152121

该工人不属于工伤情形。法律参考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0-05-22 20:12:36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不属于工伤,老板没有义务赔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23 00:04:58

吴京京   [北京]    13581873719

老板无需承担责任。

2010-05-23 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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