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四川省下属的粮食局粮食收储企业职工,2003年,粮食局在解除劳动合同上写道“根据劳动法和全员劳动合同书七、(三)、3款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为由,并印发“粮食收储企业改革方案”第十条 第二款 -------凡通过聘用的人员,应借改革资金给单位,具体为:站长2.5万,副站长2万,一般职工1.5万,所借资金归还时间视企业发展状况定。2003年,粮食部门职工工资普遍在300元左右,1.5万,从何而来--在这种情况下,被迫与粮站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 粮食局在合同中写的是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所以我们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多年来,我们向有关部门多次咨询,多次反映,多次上访,得到的答复只有一个“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支付的安置金高于经济补偿金,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改制 支付一次性安置金” 请问我们能够争取到失业金吗?用什么政策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先谢谢了
1.企业改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金是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能代替失业金。 2.只要你们参保了失业保险,离职后就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这是保险法规定你们应享受的权利。而一次性安置金是劳动法规定你们应享有的权利,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2008-11-27 13: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