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去年12月11日入厂,今年2月1日签了一年合同,今天接到公司辞退通知,我本人月工资6K,可依地区标準有二个如下:根据东莞市统计局200年3月31日公布的2007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0701到20080630,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372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284元,这样计算月平均工资将分别为1031元和2940元,工厂以1031元为基数3倍给我支付辞退补偿,但如果我工资是2000元的话,又以2000元为基数给我支付辞退补偿,基於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这样是不合法的,但单独个案看又适用於新劳动合同法47条,请告知如果以我本人6000元月平均工资计来支付辞退补偿,是否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持?
l.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事法律的硬性规定,你的实际工资已经超过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所以应支付你1031元的三倍。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2008-11-28 11:5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