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各位法律精英答疑解惑。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市的劳动局和人事局两家单位同时聘请了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q作为合作伙伴,也就是说,这家劳动公司成为了劳动局和人事局的下属单位,从而从事办理出国劳务的事项。因为有劳动局与人事局的参与,我们很多渴望出国务工的老百姓就欣然缴纳了办理业务的相关款项,但是后来工作人员q私自侵吞了这些款项,并携款外逃,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作为普通老百姓,这个时候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血汗钱,可是,将近一百万的款项早已被工作人员q挥霍一空。无奈之下,这些老百姓将人事局和劳动局告上了法庭,虽然这些老百姓法律意识不强,但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他们最终还是相信并选择了司法的公正! 庭审之时,事态的发展对这些老百姓很是有利;之所以将劳动局与人事局告上法庭,是因为工作人员q开具的收款凭条上盖有劳动局或是人事局的公章(有些是盖有劳动局的,有些是盖有人事局的,),所以这些老百姓认为,这些钱应该由劳动局或是人事局赔偿;庭审辩论的焦点在于,人事局和市劳动局的公章是否是伪造的。庭审法官的意见是,如果公章在公安局没有备案,则此公章就是合法的;如果在公安局有备案,则以公安局的备案公章为准。对方当庭承认他们两家的公章在公安局都是没有备案的。这些老百姓以为胜券在握。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后来他们跟我讲述这件事情时说,自从那次庭审之后,这个案子就停止不动了!他们的意思的是说,劳动局和人事局背后走关系了! 他们多次找到相关负责人,庭审法官是这样说的:你们要告劳动局和人事局,这里面已经涉及到刑事案件了,我们已经转交到公安机关处理了。我并不明白,这些老百姓也不明白,这里面是否涉及到刑事案件的问题!? 好吧,就算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从第一次庭审到现在,已经两年了!公安机关和法院一直都没有给这些老百姓任何答复! 在11年12月,工作人员q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10万元。 这些老百姓现在不知所措!而且,让我觉得最可怕的是,有几位老百姓,他们的收款凭条并没有劳动局或是人事局的公章。我问为什么当时没盖呢?他们说,谁想到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个人(就是q)说没事儿,不盖也可以的,就没盖。 我想请教大家对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司法机关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这些老百姓(其中一位是我的叔叔)要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对于那几位没有盖公章的,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