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合同末到期,已提前一个月向领导书面请辞,但迟迟末批,如果擅自离职,是否要赔违约金呢?难道领导一直不同意我就得一直干下去,直到合同到期?!
你好! 你不必支付违约金,并已经按法律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10-06-03 15: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