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与一家文贸股份公司签订施工建设工程合同,对方共欠我方89万元工程款(2008年仲裁裁定其中本金61万,利息、仲裁费等28万) 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该企业政策性宣布破产。 我方依法申报债权,清算组已认可。并再次申请优先受偿权。实际债务有二家银行,本金1200万元左右,利息近1000万元。工程款共3家,计145万元(无其它债务) 该企业财产土地6.5亩左右,一栋建面12000平方米的大楼。财产于2009年公开拍卖,共拍卖5830余万元,其中房产1270万元,剩余土地部分4560万元的拍卖所得由政府收走(实际评估土地出让金为2053万),余下部分职工安置1100万元,破产费用400余万元,按照清算组说法,我方债务分配为零。给我们20%是从政府土地金中支付。 问各位法律达人 1、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偿还全部工程款,有什么依据? 请根据我提供的情况解答,万分感激!
1 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偿还债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 你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是合理的, 可以要求偿还全部工程款。法律根据是 (1)《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010-06-07 09: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