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张某(女)50岁,因为丧偶一对儿女AB不孝,所以嫁给马某,并把户口迁移至马某的村庄。马某与前妻(已亡)生有一子C时年18岁,共同生活期间马某的儿子C娶妻生子,并翻盖房屋,出于孝心房产证写的父亲马某的名字。09年很不幸张某遇车祸身亡。留有存款18000元,车祸身故赔偿款30万。现在的问题是张某的亲生儿女AB有没有继承权?现在AB还要对房屋起诉继承。真是气煞旁人:1、当年不孝 致母改嫁出走,期间已经不怎么来往,全是继子C和儿媳,挣钱养家孝顺。2、房屋虽然是写的马某的名字,但是在03年建房的时候全是马某的儿子花钱盖的,出于孝心,写的一家之主父亲马某的名字,现在毫不相干的AB也要来分房子,法许情不容呀!请各位法律界高手分析一下继承情况。
一、存款18000元要先析产,继子C和儿媳和其共同生活,加上马某,只有4500元为张的遗产。 二、上述4500元及30万赔偿款,AB作为张的亲生儿女,有权继承。继子C和儿媳对其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具体份额要看除马某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 三、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是由继子C和儿媳修建,AB无权继承。 以上意见供参考。
2010-06-04 22:03:29
你好! 根据你说的情况做以下分析: 1、张某的18000存款和赔偿金30万的合法继承人为:其夫马某、儿女AB、如果继子与张某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继子也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如你所述,其亲生子女有能力扶养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另外,关于你说的房产的事,房产是张某和马某婚后取得的,而房产又是马某的名字,所以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张某死后,房产的一半应当是张某的遗产,而这部分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仍然是:其夫马某、儿女AB、如果继子与张某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继子也有继承权。同样的道理,如果如你所述,其亲生子女有能力扶养而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 北京资深律师团队 北京铭滔律师所合伙人 郭军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269016316
2010-06-06 21: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