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榆佳高速公路工程已进入到拆迁阶段,但是补偿款很低,远远不足与当地的经济(建房费用,当地房价,宅基费用,工价材料费)并且不给补偿地基,我们没有后建房的土地,也不知道补偿条例文件,有些在当地乡政府有关系的人就补偿的多,我们是农民不知道找那些部门解决现实从在的问题,该怎么协商解决,求帮助????
征地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包括公布补偿标准等内容),这是法律赋予被征地拆迁农户的知情权。但在实践中,全国各地这样的事情往往屡见不鲜,就其根本通常是一部分腐败分子无视党纪国法而与民争利。建议寻找专业且有正义感的律师代理,仅仅咨询很难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2-04-10 20: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