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6月20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没过错,也没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但12月1日公司要我的部门主管口头和书面通知我,以“不适合本职工作”为由辞退我,并要我在辞退书上签字了。请问,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可以得到由公司赔偿的待通知金吗?还有,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同合同,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和赔偿?我的月薪2000。请指教,谢谢!期待您的回答。
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未提前通知应多付一月工资。
2012-04-17 20: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