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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废物罪认定存在的问题?

咨询者 : fa348968 - 上海     时间 : 2012-04-19 14:36:07    状态 : 已解决



走私废物罪如何认定,与环境污染罪的区别。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1.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费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2-04-19 14:45:11

邹高飞   [上海]    13816872966

1、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04-19 15:08:58

卢慨   [黑龙江]    18745059059

破环境资源罪的污染源不是通过走私手段得到的;而且,这个罪是结果犯,要求污染的结果发生。走私废物罪要求污染物必须是走私入境的;这个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必须有污染后果。

2012-04-27 11: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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