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2011年11月份与江苏某企业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最后一条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去该公司上班,否则违约金1万元。 现在我考上了公务员,给我要1万元的违约金,请问合理吗?实习期公司1800,转正是2000。合同签订了5年。
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去该公司上班,否则违约金1万元",该约定是违法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你随时可以离职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你只需提前30日通知单位即可离职,不需单位的批准,也不需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2-04-23 15: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