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属于劳务外派于同一家外企有14年7个月,但其中经历三家外派公司时间分别是97年7月-2003年4月,2003年5月-2010年4月,2010年5月-2012年4月,请问我这种情况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吗?但公司以业务量不足为由要裁员,我能得到双倍经济赔偿吗?急!请复:ken2222@126.com
具体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签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约定的。
2012-04-24 08:27:56
如公司裁员的,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常补偿。
2012-04-27 10: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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