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同业交易不当竞争预防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同A公司属于同一类型的电子制造企业,又同时跟某一客户提供OEM产品,现我们采购的某关键电子零部件(IC)的制造商B拟更换其代理商C,即更换成我们的A公司。为确保这种代理交易不造成类似同业竞争的后果,我们可以依据那一法律及其条款进行约定?约定哪些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
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代理权限规定进行约定。
2012-04-25 10:01:33
可以对于代理权限,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还请来电详谈为宜。
2012-04-25 20:55:4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