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1年2月20号,一直到现在都在一家化工厂上班,已经快工作14个月,在这期间公司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任何保险。我现在不想做了, 已经工作14个月了,超过一年, 现在是否算公司已和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还能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超过一年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012-04-25 16: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