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一年,约定试用3个月,但7个月了还是未予转正,期间公司出资培训两次,约定了服务期,公司一直没有买社保,辞职无人受理,与公司协商无果,因此本人拒绝再上班,公司现以此为由将本人除名,并扣发一月工资。公司行为违反了哪些法规?本人是否需对服务期赔偿,是否可以对公司提出赔偿。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期限转正、不缴纳社保、辞职不接受和扣除一个月工资的行为违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2-04-25 2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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