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人员 父亲A、母亲B 儿子A、B、C、D 女儿E 父亲A与母亲B有一套房产 6年前父亲A去世,母亲B无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照顾,于是在儿子A家生活(母亲B有养老保险),儿子A放弃工作,全职照顾母亲,与母亲B共同使用母亲B的养老保险生活。 数月后将父母遗留房产变卖,出去相关费用剩余30万元。于是按照当时约定分割部分那部分遗产,每人2.6万元。 又经过数月,儿子A拿母亲剩余现金加上自己部分现金购买一套房产,房产名称为儿子A的名称。 照顾老人的6年期间,母亲B看病先后花去数万元。目前母亲B病危,并被儿子B接走照料。 请问如果母亲过世,财产如何分割,目前母亲B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儿子A这几年的照顾如何得到补偿。
母亲B的遗产应当由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共同继承分割,没有遗产的不存在遗产继承分割问题。子女对于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和责任,不存在补偿问题。
2012-04-25 21:20:44
1、《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儿子a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 2、儿子a是在履行赡养义务,除了上文规定的遗产分配适当多分之外并无补偿之规定。但母亲在世时拿出自己的现金为儿买房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与继承无关,就本案而言实际上可以算作对儿子a这几年照顾的补偿。 3、据你所述母亲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就没有财产分割问题,丧葬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
2012-04-26 09:30:11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1、《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儿子a与母亲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 2、儿子a是在履行赡养义务,除了上文规定的遗产分配适当多分之外并无补偿之规定。但母亲在世时拿出自己的现金为儿买房是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与继承无关,就本案而言实际上可以算作对儿子a这几年照顾的补偿。 3、据你所述母亲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就没有财产分割问题,丧葬费用由子女共同承担
2012-04-30 06: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