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2011年6月到期,之后到2012年2月一直未续签,我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付我未续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以支持,但是根据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根据第82条应该支付我双倍工资啊。 而且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从合同期满后我和用人单位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还有就是为什么仲裁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而不是劳动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