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伙同乙等人将丙和丁用刀砍伤,其中甲与另外一人将丙砍成轻伤,乙将丁砍成轻微伤,法院已判甲为故意伤害罪,为主犯。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乙与甲共同伤害他人,是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的定罪不考虑各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只在主从犯的认定以及量刑上起作用。 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乙可能被判为主犯,也可能被判为从犯。如果是从犯,则依《刑法》第27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2-04-27 14:4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