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私企从事技术工作!私企给我们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每年的保密费是120元!合同的内容为离开本厂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2011年我就没签这个合同(之前几年签过),今年领导让我签,我可以不签吗?如果我不签这个合同,离开本厂后是否可以从事相同的工作而不受保密合同的制约呢?如果要签,我该怎样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应当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保密费应当按月支付,支付标准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2/3或1/2。
2012-04-29 21:0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