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现有店面2处,房产3处。 第一家店面是父亲开的,店面原法人为父亲。父亲因没时间管,经营一年后亏本。母亲投资,开始经营,经营后盈利。(后法人代表改为我,母亲管理,我不参与管理) 第二家店面,是母亲盈利后另外开张的。也盈利。称为2店。(法人代表母亲) 第一处为爷爷奶奶辞世后留下,(3兄弟,2人在外,平时主要是我父母居住),房产证上只写有奶奶的名字。 第二处为一毛培商品房,是父亲在经营店面时亏本的情况下,母亲投资接手店面后,店面盈利后购得。房产证写有父母2人名字。首付和按揭均由母亲出钱。 第三处是现居住房,首付由母亲出,目前由母亲按揭。由于父母不合,母亲在购买此处房产时,房产证上并不写父亲名字,为母亲独有。父亲要求加名,母亲不同意。父亲要求离婚,折价分钱。 请问,离婚后财产分配,如还需了解才能回答请问~~~~~
1、《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第10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没有双方约定,婚内取得的大部分收入都是共同收入,以此购买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就你目前的表述,你父母的第1处店面可能涉及赠与,第2处店面和后2处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具体情况请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2、《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你爷爷奶奶的房产应当由你父亲三兄弟继承,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你父亲继承后所得的份额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也要进行分割。
2012-05-02 1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