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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分割?

咨询者 : fa354412 - 黑龙江     时间 : 2012-05-03 10:16:03    状态 : 已解决



我姨夫提出和我姨离婚,离婚前把一户房产过到我姨的名下,现在房产证是个人所有。之后离婚的话,这套房子还需要财产分割吗?是否归我姨一个人所有?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赵心文   [安徽]    18712277066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2012-05-03 10:35:39

张磊   [江苏]    13905150072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实务中,婚内房产过户一般会签署产权放弃声明,这一声明实际上就是婚姻法19条规定的财产约定性质。你的情况该套房产为你姨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需要分割。

2012-05-03 10:43:01

颜立权   [江苏]    13770943241

判断是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了解当时过户的原因,如果过户时存在约定,按照约定处理

2012-05-03 1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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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协议明确约定为财产为房产登记人所有,这样可以说明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共同分割。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2012-05-03 13: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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