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月底生产经理与人事主管找我谈话,生产经理说由于我的部下出现了几次质量事故(几个月之前出现的早已经做出了处罚),是我管理有问题。要我保证今后生产中不再出现任何问题,如果能保证我就可以继续当主管。我承认出现质量事故对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但生产产品的企业哪有不出现质量问题的,更何况出现两次大的事故时我均不在现场,一次在和生产经理谈工作,另一次是在公休日发生的。况且事后对我也做了处分。于是当时我问他,我的部下这么多人每个人的能力不一样,班次不一样我不可能天天看着,我不可能保证他们今后出不出问题,你能保证我就能,生产经理没回答,只是一再强调反正你不能保证只能说你不能再当主管了。话已至此被逼无奈,明显就不让我做主管了,只能听他摆布。随后他告诉我今后做货物的进出及各类物品单据的确定工作,后来定为仓库管理员。之后他亲口告诉我岗位变了但工资待遇不变,至此我没有办法,只能接受。关于这个岗位的正式变动是在2011,6月 工资待遇确实没变。直到2012,3月,到了4月公司调工资还给我上调100元,可到了4月底我的合同快到期了公司说我的岗位工资太高了需要往下调,而且调的太多,我无法接受,公司说这还是考虑了我的个人状况,你要接受还可以续约,否则只能和我终止合同,公司的做法实在过于刁难一个为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我实在无法接受,于是公司和我终止了合同。难道说当时生产经理代表公司答应我的工资待遇在执行了数月后公司认为不合适就随便可以更改的吗?公司在愚弄欺骗故意刁难与我。我诚恳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工作经历:我现在的公司是我08年之前的合资公司独资成立之后又被现在的公司收购的。08年独资公司把我安排来的。 2000,3-2008,3合资公司 2008,4后独资公司 仲裁问题; 公司违法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恢复原岗位? 赔偿问题;工作年限可以从合资公司开始计算吗?
您好: 对于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您与单位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单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理由终止劳动关系。 由于此类问题较复杂,建议找律师面谈或电话来访。
2012-05-06 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