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和老公要买新房子,手头一时没那么多现金,于是把我们现在住的房子卖了,买家当时和我们签了合同,并且付了一万元现金,合同写明今年1月付一部分钱,剩余的钱今年五一付清,并且写了无论今年房价是升是跌,由买卖双方自己承担。在他付清房款后,我们去办理房产过户并且搬走。可是在四月底的时候,买房说是因为房价跌了,所以不想买了,让我们退他订金还有预付的房款。并且说,我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没有去公证处签,而且签合同的时候旁边也没有律师。 现在就是想问下1.我们签订的合同真的是无效的吗? 2.合同上写了,违约方需要赔付对方房价20%的违约金,并不退还订金,这份合同是他自己拟定的,他现在要赔我们违约金吗? 3.他说我们五一没有搬走,是我们违约了,应该赔钱给他,这个合理吗? 急问,敬请专业律师解答,多谢~
1、你们签订的合同是依法生效的。 2、买方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你们违约金即房价20%。 3、你们五一没有搬走,只要你现在同意搬走,其行为就不属于违约,所为违约是指一直不同意搬走的情况,你的情况故不属于违约。
2012-05-03 13: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