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生工伤时2009年5月由于工厂没有帮我认定,于是我自已在区级认到了工伤并并且做了伤残鉴定求达级,医疗期五个月。工厂不服异义到广州市仍然 求达级医疗其二个月,工厂又不服又说要我重新去省里做鉴定。我没去理由一,是过了二年时效已过人已康复。理由二是工厂违反 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故在发生工伤时工厂不及时为我认定,那么在我自已做到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应当以我做的为结论。请指教。
要求工厂赔钱
2012-05-04 11: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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