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是一个有两个孩子的女性,一个男孩6岁,一个女孩1周岁,由于夫妻关系不好,没有任何感情,想离婚。但男方家里要求一个孩子都不准带走。请问律师,我能带走一个孩子自己扶养吗?另外,我在他家里几年,能有经济补偿吗?
1、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一般情况下,女孩会由您抚养。 2、夫妻关系解除时涉及的财产关系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和子女抚养费。如果符合婚姻法42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您的案件看不出有此类情况,无法主张这一赔偿。 经济困难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就你目前的表述无法做出判断。
2012-05-08 10: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