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有劳动合同,因怀孕而离职但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发现被扣掉1000元工资,当时给的理由是学徒费,因为进厂时就已经是熟练工,所以找老板理论,他又改口说是损失费。这种理由合理吗。我能维权吗?
您好: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012-05-07 21:59:2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如对解答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我
2012-05-11 20: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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